为全面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要求,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支持企业按《公告》要求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及相关备案工作;
2.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6家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及各省批复中药配方颗粒省级试点企业(含中药超微饮片、破壁饮片等)按原标准生产的产品,自2021年11月1日起,停止在我省使用。否则,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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